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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8-12-30   点击数:  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止发生各类用电事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永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宿舍内用电坚持安全、节俭、定量、限流、有偿的原则,采取智能集中式识别计量管理系统,统一计量和安全识别。实行保障供电、定量供应、超用收费、节约留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学生宿舍全天供电,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熄灯,周一至周五、周日晚2200前统一熄灯,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前日晚2230前熄灯。夏季相应延长半小时熄灯,其它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熄灯时间。

第三条:学院为每宿舍每月免费提供15度照明用电。分月充值,用完自动断电。学生宿舍超额用电部分按物价局核定的生活用电价格交纳电费,由学生处宿管科安排专人开票收取,学生持票到用电控制室充值后恢复供电,对结算有疑问者可随时到用电控制室查询。

第四条: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对每个寝室实行单间计量,学生宿舍的用电量单独结算。各宿舍的用电情况,由用电控制室在每月初向学生通报。每月1日为结算日,每月超额用电电费由负责学生宿舍的领导汇总交院财务处统一支付电费。

第五条:要爱护所有电器设备,未经学生处宿管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和拉接电源,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电供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凡因私接电源造成电线短路、开关、电器设备烧毁,或因此影响水电正常供应、发生火灾等重大事故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或单位)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寝室内供电、用电设备由该室学生保管,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学生处宿管科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电器设备自然损耗(非人为破坏),由学生处宿管科派专人更换。属人为损坏者,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由本寝室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第七条:严禁在宿舍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炉、电饭锅、电磁杯(电脑除外,带有电脑的学生须到宿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和签定有关自律协议)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处,并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处理。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具有恶性负载自动识别功能,用大功率电器者,系统将自动断电,断电后不再供电,若继续使用,接受50元罚款后方给予恢复。

第八条:晚上熄灯后,严禁点蜡烛照明。宿舍内允许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寝室,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

第九条:各系部对本系部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处宿管科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负有管理责任。学院对安全、节约用电的宿舍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作为评选“星级宿舍”的必备条件之一,“星级宿舍”成员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宿舍管理人员及院宿管会成员发现违章用电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向其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宿管科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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