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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制度

时间:2008-12-30   点击数:  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一、用电管理制度:

1、全院所属单位和个人用电一律实行电表计量,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由电工统一收取。

2、个人用电计量由电工当月统一抄表核定,并将用电度数通知各用户。个人所用电费按月一次交清。

3、非学校人员用电需先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电工方可安装送电。一切用电设备自理,并按月交纳电费,否则电工不予送电。

4、不经电工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接乱用电器,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100瓦(W)以上的电灯泡;绝对不允许不通过电表用电,违者一律视为窃电行为,除没收电器外,处以50-100元的罚款,并一月内不给送电。单位用电应注意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如发现门锁灯亮,电扇开着,除给予批评外,并依照损失大小对科室组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罚款。

5、学院实行安全用电举报制度,对发现重大隐患者、对窃电者进行举报给予奖励。

6、凡承包学院食堂、商店的经营者用电所需的电线、电器由经营者自理,并按时交纳电费。

7、加强公共用电管理。学生教室、宿舍、道路、厕所等公共照明,实行统一开关时间,杜绝开长明灯。提倡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爱护电力设施。

8、电工负责全校的用电供应、电路检查维修、保养电力设施。用电安全工作要持之一恒,常备不懈,消除隐患。对未经允许擅自加大负荷和私拉乱扯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没收电器,对制止不听者,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二、生活用水管理办法:

1、每月每户的用水量一律按表定量,以量定价,分段收取。

2、家属区各用户的水价为0——100.5/吨;10——201/吨;20吨以上2/吨。

3、食堂各承包户的水价为0——300.5/30——501/吨;50吨以上2/吨。

4、不在家属区居住,但在本校区居住生活的,学院按月发放工资的教职工,临时工,每月按5元收取消费。

5、各户的用水量采取自报和统一抄表相结合方法进行,自报和抄报不计小数,每月的1号、2号的上午8点至下午的6点为自报自填或学院统一抄表时间,过时不再受理。

6、没有按时自报用水量的用户该月的用水量合并到下月计算,但水价仍按23款规定的水价执行。

7、水费根据各户自报或抄报的用水量,核定后有会计室统一扣取,各伙的水费由伙食科统一扣取后缴会计室。

8、第4款所涉及人员的水费,核定造表后交会计室统一扣取。

9、不在本院发工资用户的水费,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的水费缴会计室,不按时缴纳者,一律停止供水。

10、水表损坏的用户当月的水费一律按当月最高用户的水费标准执行。私自更换水表者,以经发现,每只罚款贰百元。

11、自报地点在西门卫室有总务处组织实施。

通讯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学府路002号   邮编:47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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