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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08-12-30   点击数:  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为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四、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七、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八、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九、蔬菜水果、肉类及肉制品、鱼类食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豆类及豆制品和食用油脂的主要卫生问题的基本要求,应根据《食品卫生法》采用相关的预防措施,严防食物中毒。

十、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食品加工人员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⑵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⑶不得在工作期间吸烟;

⑷应当穿整洁的工作服、戴整洁的工作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配证上岗;

⑸不得穿着工作服、戴着工作帽去卫生间。

十二、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十三、储存食品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十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值期的食品。

十五、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十六、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十七、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八、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尤其是扁豆、豆浆等植物性食品,含有天然毒素,需要经高温加热才能被破坏,若加热不彻底,往往会引起食物中毒。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九、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二十、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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