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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20   点击数:  来源:永城职业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房屋与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第三条 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

1. 固定资产报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2. 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3.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采用集中办理形式,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定在年度资产清查结束后;

4. 办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1.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2. 技术落后,机型已淘汰的;

3. 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一次维修费用达到重购费用50%以上的;

4. 报损的资产已按照报损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和审批

1. 各部门根据拟报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审批表。

2. 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复审,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账目核销。

3. 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主要领导确认下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审批。

第七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1.办理报废期间,使用部门对资产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职责,保障其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进行拆卸和肢解。

2.获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将批准报废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无法搬运的大型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封存,封存期间使用部门代为看管。

3.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对获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作销帐处理。

4.报废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

5.报废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变价处理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损处置

第八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九条 对呆账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核实确认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审批表,报资产设备处。

第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上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审批。

第十一条 获批准的呆账损失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办理账目核销。

第十二条 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如损坏(不能修复)、丢失等,按照学院制订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以下(不含)的固定资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审批后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以上(含)的固定资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审批参照附件1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设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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